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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法律评述 | 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成果

2017-12-20 通力律师 通力律师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吕红


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以下简称“EFD”)于2017年12月16日闭幕。第九次EFD成果涵盖范围广泛, 中英双方在宏观经济政策、贸易、投资、金融、产业战略、“一带一路”和第三方市场等领域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其中, 中英双方在金融服务领域特别是资产管理领域达成的政策成果颇为丰富, 现简介如下。


1. 扩大公募基金领域市场准入


为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相关部署, 中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 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 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中方的上述承诺与2017年11月10日其通过财政部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对外开放承诺一致。


英方表示欢迎上述承诺, 期待有关审批条件和落实时间表的更多细节。事实上, 审批条件和落实的时间表也是市场及其参与者最为期待的内容。


2. “沪伦通”有望启动


(1) 中英双方欢迎伦敦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沪伦通”相关操作性制度与安排的研究与准备工作取得的进展。双方欢迎中英监管机构在“沪伦通”框架下就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合作、会计准则与审计监管达成相关合作安排。


(2) 双方同意加快推进准备工作, 适时审视启动“沪伦通”的时间安排。 


(3) 双方同意进一步深入研究两地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以存托凭证的方式到对方市场挂牌上市, 以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3. 债券通的可行性研究


英方欢迎中国债券市场向国际投资者开放并启动“香港—上海债券通”。双方欢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和伦敦金融城成立国际工作组, 就债券市场开放和发展加强研究与合作。


4. 完善QDII额度管理制度


中方将继续推进改革, 完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额度管理制度, 包括加强国内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同时, 英方欢迎中方修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以拓宽境外投资范围的计划。


QDII额度自2015年暂停发放。中方的上述承诺令市场期待新的QDII额度及其相关管理政策的出台。


5. 取消境外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


除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 中方同意不对上市公司外资股比进行其他限制, 无论是单个境外投资者股比, 还是全部境外投资者股比。


目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和内地与香港股票互联互通投资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 单个境外投资者在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其股份总数的10%, 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A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其股份总数的30%。中方做出的上述承诺意味着中国将在此后取消境外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除外)。这涉及到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6. 完善QFII和RQFII机制


中方将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 鼓励更多英国投资者投资包括债券市场在内的中国资本市场。


2017年11月16日,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发表讲话, 亦提出“完善QFII、RQFII的相关政策”的工作部署。这与EFD的对话成果互相呼应。


7. 基金互认可行性研究


双方欢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与中国证监会(CSRC)的交流沟通, 以增进双方对彼此资管行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相互了解, 双方同意启动基金互认可行性研究, 以深化该领域的合作。


通过上述表述可以看出, 与“沪伦通”不同, 中英基金互认虽然已经在日程表上, 但还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


8.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1) 中国证监会欢迎元盛资产管理公司(Winton)、施罗德集团(Schroders)、安本标准投资公司(Aberdeen Standard)以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2) 中国证监会欢迎英仕曼集团(Man)备案发行私募基金产品。


(3) 中国证监会欢迎瀚亚资本(Eastspring)在上海申请设立外商独资的投资管理公司。


(4) 中国证监会欢迎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双方同意深化监管和商业合作, 进一步探索英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机会。


9. 开拓基金托管业务


双方同意加强合作, 探索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更多地参与境内和跨境托管业务。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英资银行在华申请托管牌照。中方将审视相关监管规定, 适当考虑外资机构境外母公司的资产状况。


中国证监会2013年颁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后, 尚没有一家外商独资商业银行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申请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需要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 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托管业务结算资格, 需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400亿元, 以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 而目前鲜有外资银行满足该等条件。此次中方表示, 支持英资银行申请基金托管牌照, 并表示可以审慎考虑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资产状况。如果可以考虑外资银行的境外母公司的资产状况, 则大部分在华外资银行都可以满足基金托管资格中的财务状况要求。


10. 启动资产管理行业教育和研究合作


两国政府支持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在2014年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框架下开展合作, 就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行业开展教育和研究类项目合作。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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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红 律师

合伙人

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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